簿熙来一案最新消息

erjian2021-10-141906

簿熙来一案最新消息与最新消息

根据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及辩护意见,以及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判决意见如下:

1.被告人薄熙来关于收受唐晓林贿赂、明知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付出代价的两份自拟材料,是在办案人员施加的不当压力和利诱下,违背其意愿写成的。两份自拟材料及相关供述和事后个人供述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辩护人提及的上述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实施的违法行为。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告人遭受身体或者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迫使被告人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应予排除。被告人薄熙来指控的压力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此外,经查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交的两份自拟材料分别为薄熙来于2012年6月28日撰写的《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号和薄熙来于2012年7月26日撰写的《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问的经济关系》号。《关于我和唐肖林之问的经济关系》,薄熙来说明在大连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合并后,帮助唐晓林在深圳开工建设大连大厦,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先后三次收到唐晓林的13万美元和5万元人民币;《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年,薄熙来解释说,他在徐明帮助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队,在星海清广场建设定点直升机飞球项目,实施实德石化项目,获得原油、成品油进口资质,对徐明的行为了如指掌。庭审中,薄熙来将上述自拟材料中解释的具体帮助事实作为公务进行辩护,否认收受唐晓林的钱款,并否认知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付款。从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看,上述自拟材料及随后在侦查阶段的个人供述均为薄熙来本人所写,相关内容可与证人唐晓林、徐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所写内容的真实性。在法庭上,他否认接受唐晓琳的钱和知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付款的借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来还在《关于我和徐明经济问题的说明》中写道,有一次我看到徐明和谷开来聊天,徐谈到了法国尼斯的一栋房子,非常漂亮,很漂亮,建议我们有机会去看看。当时我也没在意,就随口说有机会就去看看。档案材料显示,薄熙来在解释上述情节时,虽然徐明已经向中央纪委说明了为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出资的事实,但并未提及三人谈别墅的那一段,薄谷开来的证言也未涉及该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中央纪委移交的薄熙来涉嫌通过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资金购买法国别墅的线索进行调查后,薄谷开来在2013年1月20日的证言中首次证明其与徐明在沈阳家中观看冯丹;圣乔治别墅的幻灯片和薄熙来下班回来一起看的剧情;在2013年1月23日的证词中,徐明首先证明了自己在薄熙来家和薄谷开来聊天,看法国别墅的幻灯片,在薄熙来回国后一起看。他说了一句朗朗上口的话,州长要见时间。上述情况表明,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解释法国别墅一节,是在办案机关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解释的,并非在办案后违心书写

2.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及的证人薄谷开来精神失常,作证能力存疑,其证言全部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考验期限,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或者因其立功减刑而作出的,影响了其证言的真实性。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称,薄谷开来于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减弱,经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负全部刑事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核实,薄谷开来于2012年3月因故意杀人罪被羁押,与精神活性物质无接触。薄谷开来在证言中清晰、有条不紊地表述了相关事实,庭审中播放的薄谷开来证言录音录像也显示,薄谷开来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有清晰的理解,语言流畅,表情自然,情绪稳定,其证言与笔录上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作证能力,证明其诚意。被告人和辩护人关于薄谷开来的作证能力存疑,其证言可能是在某种特殊压力下作出的,或者是其立功减刑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辩护人的这一辩护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3.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晓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刑事起诉或与薄熙来有重大利益冲突而推卸责任,其证言真实性存疑的辩护和编织意见。

经查,上述证人均簿熙来一案最新消息为亲身经历过相关案件事实的人,其证言内容与记录在案的其他证人的证言、书证相互印证,部分情节也得到被告人薄熙来的自拟材料和个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均无事实依据。被告人、辩护人的这一辩护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4.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指控薄熙来为唐晓林牟利的事项,均为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不知道唐晓琳的利润,但没有为唐晓琳谋取个人利益。指责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是薄熙来以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依法予以免职的行为。薄熙来没有和唐在一起。

肖林、徐明二人约定卒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徐明请托的事项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给予的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薄熙来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谋利当时双方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约定,均不影响对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问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未将被告人薄熙来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的行为作为其受贿犯罪的谋利事项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贿事实中予以认定。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起诉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唐肖林的多份证言、亲笔证词、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为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办以便开发大连驻深办在深圳的土地、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请求并获得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和帮助,为表示感谢其三次送给薄熙来钱款,且其证言的主要内容始终稳定,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中,唐肖林证言中关于薄熙来曾在上述两起事项上应其请托提供帮助的内容得到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的印证,薄熙来当庭亦不否认;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两次送给薄熙来的美元13万元的部分来源得到了证人姬巍、张文胜证言的印证;唐肖林证言中关于其2004年6月送给薄熙来的人民币5万元系其安排宋振军在大连国际公司账外资金中支取,并曾告知宋振军准备送给薄熙来的内容,得到证人宋振军的证言及大连国际公司帐外资金记帐页的印证。虽然唐肖林的证言在个别细节上与其他证据存在差异,但对薄熙来收受唐肖林钱款事实的认定没有影响。而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亦对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唐肖林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薄熙来在庭审中翻供否认收受唐肖林贿赂,但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综上,认定薄熙来三次收受唐肖林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虽能证明其曾三次从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但该证言不能证明其所取钱款与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该份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8、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徐明庭前和当庭的证言均证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其沈阳家中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的事实,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供认,且有办案机关从薄谷开来电脑中提取的枫丹&;圣乔治别璧幻灯片印证,可以认定薄熙来与薄谷开来,徐明曾经共同观看过别墅幻灯片的事实;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一致证明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薄熙来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二人的证言在主要情节上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辛知情。至于薄熙来是否具体知道所购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细节,不影响对薄熙来知情这一事实的认定。另外,徐明的证言还证明薄熙来曾于2004年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保密,可以印证薄熙来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一事知情的事实。虽然办案机关未调取到徐明当时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经法庭庭后核实,商务部安全保卫处作出了不能确认现存车证记录完整以及部领导的客人经领导确认可由部值班室向驻部武警报号后驾车进出商务部的说明,因此本案证据中虽然没有徐明2004年进出商务部的车证,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证言的真实性。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村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事实。别墅产权虽来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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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来徐明对其和薄瓜瓜不错,为薄瓜瓜上学提供帮助,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对此亦有供认,可以证明其不但知晓徐明对薄瓜瓜在国外留学给予资助的辛实,而且对其与徐明问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其谈话时曾表示薄谷开来一直说其很好、这些年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此外,薄谷开来的证言和薄熙来的亲笔供词还证明薄熙来对于涉案电动平衡车系徐明购买一事知情。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1、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主要事实清楚,但部分机票费用所对应的报销凭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确有瑕疵,经法庭庭后核实,相关单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部分费用共计人民币1343211元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

12、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的辩护意见。

经查,薄谷开来、徐明以及具体经办此事的张晓军的证言均证明该笔款项系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向徐明索要,关于垫付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3、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的辩护意见。

经查,徐明系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为薄瓜瓜的信用卡归还欠款,徐明为此支付的费用均应认定为薄谷开来收受的数额;张晓军、杨四堂因故未将部分款项及时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不影响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款项数额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4、关于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查,证人王正刚和薄谷开来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款项人民币500万元系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而由王正刚交给薄谷开来占有。薄熙来亦曾供认,王正刚两次向其请示如何处理上级单位拨付的500万元,并建议将该款给其补贴家用,其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具体办理事宜。虽然薄熙来又辩称在第一次见面时王正刚提出要将该500万元给其补贴家用后,其明确表示反对,要求王正刚公事公办,第二次见面时其之所以间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议,只是因为该款不好处理,想让薄谷开来帮忙妥善解决,但其以上辩解得不到相关证据的印证,且不符合常理。薄熙来在王正刚提议将涉案款项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同意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量处理,并致该款最终由薄谷开来控制、占有,其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主观意图明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5、关于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所提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被告人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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