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闯足疗店被刺身亡 发生争执被刺身亡 店主 已过营业时间

erjian2021-10-0727021

央视新闻:今年4月初,在辽宁抚顺,一名男子强行闯入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足疗店,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该男子被于海义刺死。11月15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在海邑的辩护行为究竟是构成无限防卫权还是正当防卫成为争论的焦点。

该男子凌晨强行闯入冲突十几秒制造悲剧。

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记录,图中男子为本案被告人于海义。事发一大早,陆喝完酒去了海怡工作的修脚店,想进店修脚。

检察官:受害人来到修脚店门口。你在做什么?

被告:睡觉。

检察官:你在睡觉。你是怎么醒过来的?

被告:敲门。

检察官:他敲门,然后你知道外面来了,然后你就起来了?

被告:我敲门后就起来了。

检察官:你们两个谈了些什么?

被告: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说要做足疗。我说要打开时间

检察官:也就是受害者要进来修脚。你说你已经通过了时间?

被告:是的。

被告人于海义称,修脚店的每天中午12点至中午12点,陆敲门的是凌晨2点,已经过了营业的,不打算为对方开门。

在被告知修脚店关门后,吕并没有放弃,而是做出了拖门的举动,想要强行进入店内。看到鲁谋拖着门,于海义才转身回卧室,拿了把折刀。当他再次回到门口时,鲁谋已经推开门进入房间,他们一见面就打了起来。打斗中,于海义用折刀刺伤陆的腹部,导致对方倒地。这时,正在修脚店二楼休息的两名女同事听到声音后,便前往一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于海义跟着救护车把陆送到了医院。

检察官:被害人陆某获救后死亡。经鉴定,卢某被刀片刺伤器刺伤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破裂,大量失血。

付完医药费后,他离开了,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据于海义说,陆被送到医院后离开了医院,并支付了200元的医疗费。事发后,他曾想过自杀,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认定为防卫过当。

于海义被绳之以法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经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6套证据,分别证明了事发经过、被害人陆案发前饮酒情况、被告人于海义身体状况。通过证据的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人在海邑实施了犯罪行为。

检察院指出,从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之所以认为是正当防卫而防卫过当,主要是检察官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鲁的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

检察官:事发时凌晨2点左右,被害人陆某想进店接受服务,但因为他已经经过了生意场时间,余海怡没有开门,所以两人吵了起来。被拒绝后,卢某试图通过推拉关闭的门进入房间,最终将门拉开进入房间。他的行为是未经他人同意的非法入侵。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陆某进屋后试图打人,陆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违法侵权行为。

为了制止非法行为,辩护律师

其次,公诉人认为海逸的行为具有辩护的正当性。那是在时间,的清晨,光线昏暗,双方相距甚远,很难准确识别敲门者的身份。但被告人陆某多次推拉房门,并有辱骂行为。于海义认为对方有攻击性,对自己也有攻击性,这种表白更合理。

公诉人:陆推开门走进足疗店。于海义认为对方对自己有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刀刺伤了陆,其行为正当防卫。

防卫强度远远大于不法侵害强度。

但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卢某事发时并没有无故去修脚店,而是想在店内做修脚,他之前也去过店内修脚。但陆某进店对海逸人身权利的侵害仅属轻微,并无严重危及海逸健康和生命的明显威胁。同时,在修脚店二楼休息的同事,在海艺有报警时间、机动的空间,其防卫强度远远大于违法侵害强度,超过必要限度。

检察官:综上所述,于海义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在防卫措施的力度上并无必要,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相比差距较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3 .3360,这位检察官,有处理自首的案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检察院指出,事发后,海邑存在处理自首案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于海义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表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允许公民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得到鼓励的防卫机制,保护行为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可以避免正在进行的对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防卫必须在法定限度内。

围内进行。

  针对三大焦点控辩双方展开激辩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于海义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海义的行为适用无限防卫权。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于海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能否实施无限防卫权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焦点一、于海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辩护人认为在吕某凌晨砸门锁入室的情况下,并且在当时处于休息等特定环境下,被告人于海义采取持平常生活用的刀进行反击,事后又有相关救治、自动归案等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刀刺伤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公诉人:鉴于被害人吕波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备,并致被害人吕波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等防御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焦点二、于海义能否实施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辩护人认为,于海义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权的两个适用条件,首先他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其次被害人在营业时间已过,并且被告知已经停业的情况下,执意夺门而入,这是对于海义人身安全的侵害。

同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于海义处于特定环境中,正遭受不法侵害,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对此,公诉人指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已经对行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公诉人:所谓的行凶必须是暴力行为,其程度应该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程度相当,而本案中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本案中从被害人的目的来讲是为了进入店内接受服务。

另外,公诉机关认为,从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讲,被害方只有一人,而店内有三人,而被害人进入室内之后,并没有实施严重危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也没有达到行凶的程度。

公诉人:本案之所以认定正当防卫,防卫包括必要限度,恰恰是充分考虑了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凌晨时分以及店面营业已停止的客观情况,而双方发生轻微口角之后,被告人持刀攮刺,其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的防卫情节不相符,不能认为为无限防卫。

  庭审焦点三、于海义的身体状况对罪名认定是否有影响?

经查明,于海义在2016年因醉酒驾驶轿车与货车相撞,后取得四级残疾证书。

公诉人:通过当天播放的宣颐足道休闲馆内的监控录像,矿务局医院的监控录像以及今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的状态以及于海义同事陈丽娟等人证言,均能反映出于海义虽有四级残疾证,但能够正常工作,行动自如。

对此,辩护人认为,虽然平时活动看不出来,但是一旦在适用重大力量时,发生过伤残的人与正常人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辩护人:从双方的力量来看,不法侵害人吕波是正常人,而被告人于海义经历过交通事故,是典型的四级伤残持有残疾证,那么在力量对比上,于海义必须使用更强于不法侵害人的手段,方能达到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目的。

对此,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则认为,于海义虽持有残疾证,但其生活工作都未受到残疾的影响。同时,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丧葬费3万余元,死亡补偿6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总计82万余元。经审理,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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