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近日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号通知,规定限制上海户籍的购房人购房权。
其中:上海一户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赁和住房产权)的,不得以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在上海,户籍单一且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一户(套)以上房屋(含公有住房租赁权和房屋产权)的,不得以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两个以上非上海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得以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同一公有住房的租赁权。
房屋使用权俗称公租房。它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和政府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有使用权的房屋是指上海未出售的、非独立完整的公房。这类公房只能用于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过程相当于将使用权更名转让给承租人,即所谓的“房屋差价”。
房屋使用权的类型包括:一类是旧石库门、新型里弄、旧里弄、旧别墅、旧公寓和煤环卫共用的老房子;另一个是70年代和80年代的车间,那里的煤只供人们使用。
此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经市、区政府认定的花园洋房、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如需差价换房,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通过有偿退租或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租赁权。
非专属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专用公房后,除花园洋房外,承租人可按照上海房改销售政策执行。
新办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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