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近年来,百草枯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但部分地区仍存在非法添加百草枯、非法经营百草枯的现象,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1745、2445号公告和农业农村部269号公告,严格落实百草枯监管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通知。
根据通知,百草枯产品只能由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仅限境外使用。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百草枯生产企业向境外采购企业销售百草枯,不得向境内企业销售百草枯。
除了要求百草枯母药制造商定期报告和总结百草枯生产情况外。还明确表示,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原药和制剂的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且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且无继续生产百草枯意向的,不再保留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
同时,通知强调,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百草枯产品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百草枯的隐蔽成分是否非法添加。一旦发现非法添加,就要追根溯源,及时追溯购买和生产来源,坚决依法打击百草枯隐蔽成分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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