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有银行符合破产条件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宣告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撤销和破产而终止。
扩展数据: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该银行。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原因;
(三)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告。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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