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药按照不同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和给药途径,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处方药只能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无需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辖区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目录的选择、批准、公布和调整。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必须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批准的药品批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基本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
第八条根据药品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从事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什么是处方药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经专业培训,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聘用证书。
第十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需要决定或者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购买非处方药,必须按照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医学报刊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经审批后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第十三条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方式。涉及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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