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6月28日晚,被害人曾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了初中同学被告人刘某,要求刘某帮其淘宝店购买价值人民币的三件家具。付款方式是找人付款,但曾某某实际上是自己付款。被告人刘看到钱数额较大,想用这笔钱在平时赌博赚钱的网上赌博,于是以自己掏钱可以提高支付宝信誉为由,骗被害人曾某某先将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在曾某将付款元转入被告人刘谋的支付宝账户后,被告人刘谋当晚将钱充入网络赌博网站账户进行赌博,随后将所有元钱陆续输光,直至事发无力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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