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数据抓取之争

erjian2022-05-15662

网站数据抓取之争

对于信息抓取,很多时候从侵犯版权的角度很难有效制止,但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还是可以解决的。

赵文凌展

4月16日,Dianping.com发布公告称,3360网易近期上线的移动客户端“樊凡”大量内容(商户信息、餐厅特色、推荐菜品、人均价格等)被抄袭)来自Dianping.com。这些内容是Dianping.com从2003年开始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如时间Dianping.com等创造的,表示网易应立即停止抄袭和不正当竞争,将网易“樊凡”下架,否则Dianping.com将对网易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对于Dianping.com的批评,网易“樊凡”回应称,这些都是公开的公共信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它们根本不是从Dianping.com抄袭来的,它们的产品也不会被下架。即使这个公开信息有版权,也应该属于餐厅,而不是大众点评网。

大众点评与网易关于网站数据版权的纠纷,再次揭开了关于数据抓取是否侵权的讨论。

网站有版权吗?

点评网站上容易被复制或抓取的信息主要有两类:网站发布的信息,如商家信息、餐厅特色、推荐菜品、人均价格等;饭后用户的评论信息。这两类有版权吗?根据著作权法,只有作品才有著作权,作品的核心要素是原创性。所以首先要判断这两种信息是否是原创。

网站上发布的推荐菜品、人均价格等信息,本身只是客观描述,表达力极其有限。一般根本不具备独创性,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商家信息、餐厅特色等信息,一般都是对商家的历史、经营理念、发展现状、餐厅环境、定位、特色的介绍。相对来说,表达的选择很多。是否原创,是否属于作品,需要具体分析。不排除这些信息表达有一部分语言新颖优美。假设这类信息属于作品,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人是谁?还要区分网站和特定商家创作的作品。如果是特定商家创作并允许其他网站转载,著作权人是特定商家而非网站,网站依据著作权法不能阻止他人转载此类信息。网站自己创作的作品除外。

一般来说,用户在用餐后对餐厅环境、食物质量、服务水平的评价,多为“环境很好、食物很好吃、服务态度好”等简单的话语,表达有限,没有原创性,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也不排除有些用户饭后评论很出彩,甚至还写了一首诗,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这种评论信息的版权属于网站吗?一般来说,用户是作品的创作者,版权归用户所有。但很多网站会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评论信息的版权归网站所有。或者网站单独获得用户授权,再起诉其他网站或应用软件转载有版权的评论信息。但一般来说,这种有版权的评论数量很少,不足以通过起诉侵犯版权来有效阻止信息的转载或抓取。

数据抓取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商业价值是非常大的,甚至对于某些类型的网站来说,信息是其核心竞争力。比如,商家信息和用户评论信息是吸引评论网站用户的最关键因素,好友链具有用户锁定效应,从而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关注和关注的信息以及用户发送的微博信息是微博服务商的生存之本,等等。

因此,互联网行业围绕信息的转载或抓取引发了许多纠纷,如Dianping.com与Aibang.com长达数年的诉讼,JD.COM商城与Yitao.com的抓取和屏蔽纠纷等。Qunar.com和携程也因信息窃取而对簿公堂。

对于信息抓取,很多时候从侵犯版权的角度很难有效制止,但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还是可以解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包括信息抓取,但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2011年7月,在Aibang.com抄袭Dianping.com内容的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无论是垂直搜索还是其他形式,如果超出合理限度引用或抓取来自Dianping.com的内容,将造成Dianping.com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损害Dianping.com的合法利益,即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将损害市场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

网站数据抓取之争

此案成为互联网领域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信息抓取经典案例。如果Dianping.com与网易的信息抓取纠纷通过诉讼解决,Dianping.com仍会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选择起诉网易。与爱帮的自动搜索不同,网易樊凡的商家信息更多是通过人工操作实现的,因此更容易识别不正当竞争。

虽然商家信息,餐厅特色,人均价格等。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可能不具有版权或者不属于商家,也就是网易所说的“公众信息”,这类信息的收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时间所积累的这些信息的聚合就成为了网站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了大量的这些信息,会产生市场替代的效果,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这次会增加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其中,非常普遍且容易引发纠纷的信息抓取行为,很有可能被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应该禁止信息传递工具吗?

3Q大战后,为了规范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工信部制定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它还规定了信息获取或传递的问题。例如,第1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或者以用户名义提供信息,

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在该监管政策起草、研讨的整个过程中,用户数据到底属于谁所有曾经发生激烈争论,有网站所有、用户所有和双方共有三种观点,直到目前仍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用户数据是很多网站的核心竞争力,禁止其他网站自行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数据,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转移数据。依据该监管政策,若网易转移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信息,也是直接违法的。

但是,如果网易之外的第三方向用户提供自动化工具,用户使用该工具把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信息转移到网易或者其他网站,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或者,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微博用户希望把原创的微博保存备份,甚至从一家服务商转移到另一家服务商,但是微博数量很大,逐一手动备份、转移非常不便,若有中立的第三方工具能帮助实现,显然是符合广大用户的需求和利益的,没有立法禁止的理由。

当然,若网易自己开发这种数据转移工具,或者采取措施鼓励用户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工具转移数据,则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工信部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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