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电子数据也需关照公民隐私

erjian2022-05-1512430

提取电子数据也需关照公民隐私

赋予执法部门从电子数据中收集证据的权利,隐含着规范这一权力运行的实质,旨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平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意味着手机上的短信和朋友圈里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从而在普通民众中引起广泛的关注。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准确地揭露和证明犯罪。电子形式日新月异,其属性特征也不同于传统的证据类型,决定了此类证据的提取和审查也不同于其他证据。但是,立法没有规定电子数据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规定其提取、审查和判断。在此背景下,《规定》的颁布,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取证行为,充分发挥电子数据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

提取电子数据也需关照公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的标准化指向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双重目的。我们不能只片面强调关注提取电子数据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忽视其对执法人员取证行为的规范功能。《规定》介绍,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分发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都纳入电子数据的范畴,与个人的隐私权密切相关。如果办案人员收集、扣押的证据存储介质失灵,不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就可能对公民隐私造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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