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自己qq空间评论辱骂领导 上市公司董事长强制员工五一加班后 曝光者遭

erjian2022-05-0722921

员工在QQ空间辱骂谩骂。单位严重违规可以辞退吗?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徐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北京XX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

公司行政部经理庞某某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通知:

“各部门同事:夏天比较热,公司所有员工着装要与公司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无袖上衣、短裤、过膝短裙……”等等。

徐在其QQ空间引用了上述通知,并在通知后作出如下评论:

“XX快饿死了,也没用。你闲吗?我该怎么形容你呢!真的很无语。你们有几十个人。如果你有能力,用这个心眼为公司创造一些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请尽快来公司现状。那你真的能胜任你的职位。否则任何导演,任何操作,一个气喘吁吁的婊子都会干。我要你做任何事!为你的公司节约水电。我们不介意。穿XX正装,给你看看!你懂XXX!不知头轻头重XX,吃屎的家伙!”。

2015年7月17日,庞某某将发给张某、范某等人“分享两张截图”,注明:“各位领导,实在对不起,今天有点激动,好久没有亲眼看到这么难听的话了。行政琐事很多,没办法让所有人都满意.在这里,我声明一下,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免得下次被骂的这么惨!只可惜郭杰也牵涉其中。”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作出《关于许某某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内容为:《通报》,称“生产部员工徐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发表侮辱性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道德面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徐某某相关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徐某某不服从管理,向运行监督室主任告状。……"。

以上评论截图、邮件、处理通知均由公司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徐某某不服,认为其在个人QQ空间的言论并没有明确指向公司,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被非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公司主张,因徐的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徐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该案已经历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法院查明,《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坚决服从上级领导的指示,当认为自己的指示不适当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示时,必须服从……”.员工也要友好有礼;员工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规范并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员工手册4.0版培训试卷和培训签到表均由徐某某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在案证据显示,徐某某在其QQ空间发表的关于公司着装制度的言论具有明显的辱骂性、侮辱性和攻击性。

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案卷证据显示,徐某某在其QQ空间发表的关于公司着装规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辱骂性、侮辱性和攻击性,虽认为该言论为个人恩怨,并非针对公司,属于言论自由,但其内容和措辞明显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徐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徐某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后,徐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是徐的言论自由权,只是基于某地的某种情绪在自己的QQ空间发表一些看法,是正常合法的行为

其次,徐某某没有散布其言论,也没有指向公司,更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影响公司。而是公司高管庞改彦私自散布言论,导致徐某某被公司辞退。

二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确实在其个人QQ空间对公司着装规范发表过相关言论,并含有侮辱、谩骂等言语。

QQ空间一定程度上是开放的。徐的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不仅攻击了其他员工,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徐某某诉请公司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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