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律师告诉你有关内地判决在港真相

erjian2022-04-2026311

港籍律师告诉你有关内地判决在港真相

1.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判决在香港法院登记执行,内地判决必须由所选择的法院基于双方约定的《选择内地法院协议》作出;同时,所选择的法院应当是《条例》认可的指定法院。

2.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三条中的定义,“选择内地法院协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可能产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内地或某一内地法院裁决,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无权处理该等争议。同时要求该协议为书面协议(包括以电子方式签署或认证的书面协议)。

3.《条例》附表1列出了“指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被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最新认定基层法院名单已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第9195号公报公布)

二、内地判决登记条件

内地判定债权人可单方面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内地判决,香港法院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登记内地法院的判决:

1.内地判决在规定生效后由指定法院作出;

2.相关的“选择内地法院”协议是在《条例》生效之日或之后订立的;

3.该判决对各方都是最终的、不可撤销的;

4.该判决可在内地强制执行;

5.判决是支付一笔钱的命令,即货币判决(但不能是关于税收或类似的钱,也不能是罚金或其他处罚)。

三。做出大陆判决的法院

1.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2.判决为高级、中级或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且根据内地法律该判决不可上诉,或上诉期已过未提起上诉;

3.判决是不属于被认可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定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

4.下级法院判决引起的再审,由指定法院作出判决。

四。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时限及费用

1.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2年,自有关内地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内地判决已指明履行期,则自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挂号费和在香港法院打官司一样便宜,只收1045元。

2.局部注册:如果内地判决只有部分条文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要求,香港法院可只注册符合条例规定的部分条文,而不注册内地判决的其他条文。

3.部分履行:如有关内地判决项下的债务在登记时已部分履行,香港法院可登记未履行余额。

4.计价货币:内地判决的债务以港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香港法院可视为登记时以港币计价,按登记当日汇率折算成等值港币。

5.利息及开支:香港法院在登记内地判决时,可登记截至登记日期内地判决根据内地法律尚未支付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以及经原讼法庭核实的任何开支,亦可登记判定债权人在登记过程中所招致的合理开支。

6.分期履行:如果内地判决本身裁定判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判定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登记。不过,该条例所规定的注册要求,须被视为包括内地判决下的某一笔款项已经到期。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注册所需的文件

1.宣誓书

申请表。这份宣誓书通常会详细描述内地判决的全过程。描述每一个法律事实,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香港起草誓章的惯例,这些证据应附在附录中。

2.誓章附件

港籍律师告诉你有关内地判决在港真相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包括下列文件和鉴定材料;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复印件;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可以在原审法院执行。

3.原始传票

不及物动词登记的效力

1.经香港法院登记的内地判决,自登记之日起,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2.据此,判定债权人可以对登记令执行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如相应的执行程序。同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令下的款项开始产生利息。

3.判定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登记。香港法院在作出登记令时,会根据条例的规定,指定判定债务人申请撤销登记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不得执行登记项下的内地判决款项。此外,如果判定债务人在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判定债权人在法院最终处理该申请之前不能申请执行。

七。注册服务

1.判定债权人取得内地判决登记后,按照送达规则当面送达判定债务人,或者按照其惯常或者最后为人所知的住所送达,或者按照法院的指示送达。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规则不同的是,向债务人交付海外送达时,判定债权人无需向法院申请海外送达许可。

2.如果被告在香港有住所,送达相对方便容易。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人员会寄到被告的住所,塞进他的邮箱。回到律所后,他们会做一份送达宣誓书,一般视为送达。

如果被告仍在内地居住,问题可能会很复杂。因为登记判决的通知必须通过香港法院和内地法院互相送达。

一般情况下,向香港高院提出申请后,香港法院可以在2周内通过快递寄送到内地高院。香港高院会先寄出,再以邮局收据递交法律。

师行索要邮递费。邮寄费用大概为港币154元。

送达材料到达内地高院后,它们通常会安排到当地下级法院去代为送达。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被告只要不在家中或者已经不在此居住,送达很难成功。下级法院送达人员在写明不成功送达理由后会把材料返回给内地高院,内地高院又返回给香港高等法院,在此需花费的时间往往可能在3个月或以上。

八、被申请人的在港财产执行问题

与内地法院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一样,到香港法院登记并执行内地法院的民商事判决需要了解被申请人在香港的财产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香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与内地执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被申请人金融账户的余额(主要包括银行和证券账户)、被申请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等。

九、香港法院的强制执行所采取的主要执行方式

1、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法院可以授权执达吏()扣押判决债务人的货品及其他动产(包括证券等),以及就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针对登记的域外判决的执行(经第319章下的登记的域外)。

2、第三债务人命令():针对判决债务人从其他第三方获得金钱的情况(比如薪水等),法院可以命令该第三方将属于判决债务人的收入支付给判决债权人(可以以按比例定期支付的方式,如每月薪水的特定百分比)。

3、押记令():如果一个判决债务人是土地、证券、股权或者信托份额的实益权益拥有者,法院可以命令针对其相关财产作出押记。该押记是在衡平法上赋予判决债权人担保物权。法院可进一步依据判决债权人之申请,命令将该财产出售以强制履行。

4、个人破产:当个人判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申请宣布其个人破产,其个人资产则会被变卖以偿还债权人。

5、委派公司接管人:接管人可由法院或债权人委派,用以保护就公司资产范围而言债权人的利益。接管人可以控制及处置公司财物,签署文件,以及代表公司做出其他行为。

6、公司清盘:如果判决债务人为公司而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公司清盘。公司资产则会被变卖以偿还债权人。

十、未能成功执行的救济

可以在香港通过普通法途径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将内地法院判决作为诉因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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