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满姓名搜索结果诉网站 两网站被判侵权

erjian2022-04-1131624

原告不满姓名搜索结果诉网站 两网站被判侵权

对搜索结果不满意

打破起诉环节

据了解,任是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等管理领域的从业者。2014年7月,任在无锡某公司从事相关教育工作。2014年11月,公司向任出具《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5年4月,任进入某搜索公司的搜索页面,输入“任”后,相关搜索中显示了任在无锡的教育、任在国际超教的教育、任在美国的潜能教育、任在香港跨世纪教育等信息。

之后任搜索“某家教育”,相关搜索显示“无锡某家教育”、“某家教育诈骗”、“某家远航教育是诈骗吗?”,手机搜索也有类似的结果。

任辩称,由于其学历在业内口碑不佳,本人也从未在某教育机构工作过,搜索公司在页面上公开其学历相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以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搜索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确定没有侵权。

驳回终审上诉

本次庭审中,搜索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只是客观反映了搜索关键词的信息相关状态,并未侵犯任某的民事权益,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原告不满姓名搜索结果诉网站 两网站被判侵权

海淀法院认为,相关搜索词是搜索引擎基于对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的词的统计而自动生成的,并非由于搜索公司的人为干预。因此,搜索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诉讼相关词语的行为,显然不存在任何侮辱、诽谤任等侵权行为。

而任对应当“遗忘”(删除)的信息的利益与任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但他对网络上这部分个人信息的利益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因任某的利益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故法院一审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

国外有先例,国内还是空白。

海淀法院法官解释,“被遗忘权”一般是指网络用户根据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姓名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

记者了解到,2014年5月,欧洲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确认普通公民拥有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进而在欧盟确立了被遗忘权。然而,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并没有一项法定权利,国内学术界对这种所谓“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其法律渊源和路径、法律标准等重要问题也没有形成主流学术意见。法官表示,该案作为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还涉及国内网络搜索企业和普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法官表示,该判决虽然没有支持原告要求保护其所谓“被遗忘权”的主张,但开启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被遗忘权”受“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先河,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为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北京晨报记者黄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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