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盗嫌疑人微信消费案宣判 将于9月15日宣判

erjian2022-03-318520

民警盗嫌疑人微信消费案宣判 将于9月1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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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警方盗窃嫌疑人微信消费案宣判:刑期3年以上,被害人不满将申请抗诉。

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结果,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朱孝顶告诉该报(),他们认为陈某的刑罚太轻,他们将向凤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对本案被害人“8.26”专案嫌疑人罗予以刑事拘留,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等物证。后来,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恢复资料、研究案情为由,使用并占有了两部涉案手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试行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并在奉新县等地,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描二维码进行消费或提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户。2020年6月,被告人将两部涉案手机退回专案组,其中袁留在涉案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盗窃人民币2000元,现已支出200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的亲属发现罗银行卡资金异常,让其当晚赶到奉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2020年7月18日,陈某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陈某返还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全盗窃案的受害者。94元中,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身为公安人员、“8.26”专案组成员,盗窃本案被害人、在押犯罪嫌疑人罗的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退赔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结果,罗对表示了不满。罗的诉讼代理人朱孝顶告诉该报,她将向凤城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朱孝顶说,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在办案过程中盗窃嫌疑人财物,影响十分恶劣。此外,他盗窃的数额达到9万余元,数额巨大。目前一审判决极轻。此外,朱孝顶向本报透露,陈某并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此前报道:

原标题:江西警方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案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被害人“8.26”专案嫌疑人罗喜某刑事拘留,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等物证。后来,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恢复资料、研究案情为由,使用并占有了两部涉案手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试行手机支付密码,重置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喜某的亲属发现罗喜某银行卡资金异常,让其当晚赶到奉新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2020年7月18日,陈某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归还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从陈某被害人罗某处被盗走共计90262元。94元中,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身为陈某公安人员及“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犯罪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某的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退赔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被害人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各界代表,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民警盗嫌疑人微信消费案宣判 将于9月15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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