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王未能提交其主张的所有基本物流单据,但他已经提交了其中的一些单据,并解释了他未能提交所有基本单据的原因。作为托运人,物流公司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相应证据,而作为平台,快件的使用者,其无法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可王主张的运费金额。判决支持了王的诉讼请求。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证明,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截图、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对相应图片的纸质印刷品、音视频存储载体(u盘、光盘)进行编号,提交法院。由于诉讼期限的不确定性,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的风险。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了相关电子证据,如果双方都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通信当事人的身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采信,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应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比如电子数据存储在公司自己使用的APP或平台中,公司员工无法预知未来的诉讼,所以一般不会提前保留所有的平台数据,或者想保留也因为权限问题无法提供全部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单位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守法,懂法,讲道理
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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