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微信转账明细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erjian2022-03-2020328

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为借款

本案的焦点是:

1.刘某与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如果存在借贷关系,杨某明死亡后还款义务人是谁?

关于刘某与杨某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第十七条规定,原告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主张杨某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四被告作为杨某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转账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而且杨某明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刘某要求借款时,其妻子并不知道其借款给杨某明。杨某明要求刘某宽容,但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

关于贷款偿还义务人问题。003010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本案中,杨某明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杨某国、魏某义、宋某、应在继承杨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根据转账记录,刘某共向银行卡转账9万元,四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故本院支持刘某还款9万元的请求。

关于逾期利息。刘提交了其与杨某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称其要求杨某明于2019年12月10日还款,因此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

1.杨某国、魏某义、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在继承杨某明遗产范围内的借款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元为单位,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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