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微信交易记录 钱还有机会要回吗

erjian2022-03-2028122

仅有微信交易记录 钱还有机会要回吗

【基本案情】刘某因帮助李某(在逃)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贩卖冰毒被抓获。刘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显示,其涉嫌帮助李某贩卖毒品20余次。经查,发现购买毒品者3人,可证实刘某先后9次向马某等4人出售毒品。此外,刘某等6名微信名为“DX盛”的联系人,与马某等人有类似聊天记录,收到微信红包转账12次,但未找到该6人进行取证。

【异议】对刘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马等4人贩卖冰毒9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刘某与“DX盛”等6人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为12次贩卖毒品行为存在重大异议。

第一种意见是336012的微信记录不能认定为贩毒。在刘不认可、没有药品购买者确认的情况下,微信记录实际上是一个孤立的凭证,不能认定这12条记录就是12次药品交易。

第二种意见是,3360的12条微信记录可以认定为贩毒。刘某与“DX盛”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的内容和方式与刘某、马某等人的贩毒方式一致,表现出相同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模式。因此,可以认定这12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贩毒行为。

[点评]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微信电子记录客观反映了刘贩毒的基本过程。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微信作为一款即时通讯软件,其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本案中,刘某是我手机和微信账号的主人,其聊天和转账记录是刘某与他人交往的痕迹,具有真实性和排他性,可以排除他人利用刘某手机进行贩毒的可能;在刘与“DX盛”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有“金额”、“数量”、“收据”等与交易相关的词语。最后通过微信红包转账完整反映交易过程,与刘某向马某等人的交易模式一致,具有证明贩毒事实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2.没有买药人证据的微信交易记录不是“孤儿证”。“孤证”一般是指案件关键事实只有一个证据。综合全案分析,刘与“DX生”等6人的微信记录并非“孤证”,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第一,聊天对象特定。刘供述3为区分起见,在手机微信中将毒品购买者的微信名统一为“DX网名”模式,“DX”取自“东西”拼音首字母,代表“毒品”为交易标的。通过对微信记录的梳理,“DX生”等6人与马等4人的微信笔记均以“DX”开头,证明“DX生”等6人与马等4人一样属于毒品购买者,并非亲戚、朋友、熟人等普通微信联系人。第二,聊天内容有特定的“暗语”和含义。在刘、马等4人与“DX盛”等6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几乎没有“家常”内容,只有在常人看来莫名其妙的简短话语,如3“拿个300,多一点”“关注我转发给我”等。通过对比刘在微信上与“DX生”以外的人的普通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前述看似莫名其妙的说法,属于特定对象之间事先约定的“联系码”。刘某、马某等4人的供述证实,上述聊天语句中隐藏了与毒品交易有关的金额、数量、转账款项等信息。例如,3的“拿300”意味着从300元购买一包毒品,而“跟我走”意味着立即将购买毒品的钱转给刘。从常识和常理来说,基本相同的联系码和聊天方式可以排除刘与“DX盛”等6人的聊天属于“家常”聊天,但客观记录了每笔毒品交易的金额、数量、地点、时间、付款等整个交易过程。第三,红包的转账金额和聊天记录中的金额相互印证。梳理每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200”和“300”的数字以及对应的转账金额完全一致,不仅证明双方在交易一个特定的“东西”,也证明交易过程已经完成。

第三,刘对“DX盛”等6人的贩毒方式符合其本人的交易模式和习惯。综合分析刘某向马某等4人的9起贩毒事实,可以清晰地勾勒出刘某基本固定的贩毒模式:微信联系从李某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向交易场所发送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红包领取毒资。刘、“DX盛”等6人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反映的交易习惯和方式与该模式如出一辙。虽然没有找到“DX盛”等6名毒品购买者,但可以确定双方存在毒品交易关系,可以认定刘分12次向“DX盛”等6人出售毒品。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助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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