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接单的黑客(24小时,先做事,后付钱)2001年6月,葛强,范晓明,孟伟等。共同成立了一家汽车用品公司,运营了一个销售网站。在合伙过程中,葛强与范晓明发生争执,葛强一怒之下决定报复范晓明。
2019年3月,葛强在网上搜索到与黑客有关的QQ群,找到接单人,并与孟伟一起花人民币雇佣李建军对范晓明旗下的某网站进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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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以每小时600元的价格接单后,网名为“武僧”的黑客对网站进行攻击,导致网站瘫痪10多分钟。李建军觉得网站难攻,双方重新协商价格。网站一旦被杀,每小时就要支付2500元。如果被杀后网站瘫痪半小时以上,每小时赔偿5000元。
于是,李建军让黑客继续攻击。没想到瘫痪几分钟后网站就能重新打开,葛强对间歇性瘫痪效果并不满意。李建军再次雇佣了更强大的黑客“宋楠”杨大龙继续他的攻击。
杨大龙在上任后的第一个时间中并没有攻击网站。他用名为“回家”的QQ号联系到网站老板范晓明,以不再攻击公司网站服务器并收取保护费为由,向其索要6万元。因为范晓明不付钱,杨大龙继续攻击网站,企图逼迫范晓明就范。
李建军因为杨大龙进攻效果好,给了他2500元。然而,在网站攻击中尝到甜头的杨大龙并不满足。2019年4月,他联系葛强,催他花钱直接雇佣自己继续攻击网站,获利9000元。
期间,范晓明为了网站的安全,升级了两次防御软件,共花费人民币。
2019年6月,葛强、孟伟被传唤到案;同年7月,李建军被传唤到案。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强赔偿被害人范晓明50万元,三人取得了范晓明的谅解。同年8月,李建军上缴违法所得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杨大龙多次攻击其他网站并敲诈勒索,共获利。
试用地点
第一次审判
7月14日下午,天台法院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葛强、李建军、孟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表示,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缓刑。
被告人杨大龙为自己辩护称,敲诈被害人范晓明6万元的行为是受葛强指使,并非其本人主观意志。他对敲诈勒索的事实不认罪,并说他的电脑里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杨大龙、葛强、李建军、孟伟犯罪事实的证据。对此,被告人葛强、李建军、孟伟表示无质证意见。但杨大龙还是提出了异议。他说,他向被害人范晓明勒索的百思特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但他被葛强指示不要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强、孟伟违反国家规定,雇佣李建军、杨大龙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被告人李建军违法所得人民币,被告人杨大龙违法所得人民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葛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伟是帮凶。被绳之以法后,他可以相信了
此外,公诉人还表示,杨大龙还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且多次敲诈勒索,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杨大龙当庭拒不认罪,系刑事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供述、悔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公诉机关表示,建议对被告人葛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建议判处孟伟、李建军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建议依法严惩被告人杨大龙。
第二次审判
7月22日下午,天台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鉴于杨大龙在一审中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公诉人补充了相关证据:在一审中,杨大龙提出其使用网名“回家”与被告人葛强联系,葛强指使其通过QQ聊天对范晓明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后,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杨大龙称忘记了“回家”的QQ密码,聊天记录没有导出保存,导致公安无法核实这一事实。
经当庭质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在一、二审开庭时出示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因此,该证据的证明作用得到确认,并被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
在陈述环节,被告人葛强表示,“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后不做违法违规的事了。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机会,给我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军、孟伟也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想改过自新,认罪悔罪,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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