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

erjian2022-03-091873

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

//难以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不能单独存在,需要依附于手机、电脑、应用软件、服务器等网络系统。作为平台,平台的所有者,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对电子证据具有单方面的支配和控制优势。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复制过程中可能会被删除或销毁,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容易被篡改,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院无法直接主动检查IP地址、扣押服务器等取证活动,也没有电子证据鉴定的审判资源。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电子证据书证的审判习惯,甚至依赖公证机关,但公证并不符合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比如消费者提供的手机截图和打印页面,可以通过查手机或者上网来验证。例如,网上交易的平台经营者可能在公证之前篡改了信息。上述情况很可能导致法院难以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

//很难识别通讯软件的用户。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微信、支付宝、QQ等应用已经成为常见的交流手段。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公司员工经常通过此类软件进行工作和业务沟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签订、条款变更、总价结算等关键事实的形成往往由双方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合同价款的支付往往通过员工之间的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完成。然而,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应用时往往使用虚拟姓名,并没有被强制输入真实信息,这使得检索原始数据非常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这些作为证据时,对方往往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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