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报数字报

erjian2022-03-09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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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贾某辉与李某佳相识多年。2019年初,李某佳称找贾某辉借钱缓解生活困难。贾某辉想都没想就通过微信给李某佳转账1万元,李某佳也承诺当年年底还清。

但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李某佳只还了6500元,其余欠款却迟迟不还。连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发,还玩“失踪”。无奈之下,贾某辉将这位曾经的朋友告上了法庭。近日,保亭法院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一审判决李某佳限期归还借款3500元。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借钱给朋友,过了期限找不到人。

“我最近有点缺钱。你能借我点钱吗?”2019年初,李某甲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朋友贾某辉借款人民币,并承诺当年年底还清。出于对李某佳的信任,贾某辉毫不犹豫地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将钱支付给李某佳。

钱是无偿给的,要拿回来却“坎坷”。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贾某辉多次给李某佳打电话,发微信追讨欠款。李某财手机微信分两次返还贾某辉6500元,尚欠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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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你打算什么时候还?你最好回复!”之后,李某佳甚至拒绝接听贾某辉的电话,也不回复任何信息。

面对昔日好友的“失踪”,贾某辉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李某佳告上法庭。

法院

聊天记录证实了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2020年11月16日,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截至开庭时,李某佳未露面,也未作出答辩。

为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贾某辉向法院提交了9份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于2019年1月6日通过微信向李某佳支付借款元;李某佳于同年8月17日和2020年3月2日分别向其归还借款5000元和1500元。

法院认为,贾某辉与李某佳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贾某辉的陈述,可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李某甲向贾某辉借款人民币,李某甲已归还人民币6500元,但仍欠贾某辉人民币3500元。

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故贾某辉要求李某佳返还借款3500元,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佳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佳限期向贾某辉返还借款3500元,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双倍利息。

律师

应提供原始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结合本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教平表示,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往往会作为证据提交。当事人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其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聊天记录。

李教平提醒,微信聊天记录不代表打印出来,也可以放心地在手机截图后“删除记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比传统证据更加多变。所以,如果要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要注意三点:第一,必须提供原始载体;第二,需要证明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的对方,也就是需要证明对方是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保存在intac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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