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微信如何删除聊天记录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要注意

erjian2022-03-093118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要注意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诉讼证据?

短信、微信聊天、邮件等。

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发生纠纷

很多证据都储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证据应该如何保存?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证明,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截图、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容。并对相应图片的纸质印刷品、音视频存储载体(u盘、光盘)进行编号,提交法院。由于诉讼期限的不确定性,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的风险。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电子证据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了相关电子证据,如果双方都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通信当事人的身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采信,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

典型案件

案例1:

该公司拒绝提供平台的内部数据,

支持员工要求的证据倒置

基本情况:

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这些问题要注意

2019年至2020年,王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运费16万余元。王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发给他的货运单,但没有人在货运单上签字或盖章。物流公司没有批准该时间表,并要求王提交原始送货单,以查看未支付的运费金额。王说,由于送货单数量较多,之前没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留所有的送货单原件。交付订单全部通过物流公司的平台,交付,在平台,每月覆盖一次,只能在平台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帐户查询。

物流公司批准的交付文件都是通过平台,交付的,但这意味着物流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已经解散,许多部门已经不存在,因此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的信息或提供物流平台的数据

法院认为,王虽然未能提交其主张的全部运费基本物流单据,但已提交了部分,并说明了不能提交全部基本单据的原因。作为托运人,物流公司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相应证据,而作为平台,快件的使用者,其无法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可王主张的运费金额。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应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比如电子数据存储在公司自己使用的APP或平台中,公司员工无法预知未来的诉讼,所以一般不会提前保留所有的平台数据,或者想保留也因为权限问题无法提供全部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单位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案例二:借条只写化名,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情况:

高和陆是老乡,五年前一起来到北京打工。他们通常叫对方的绰号“小梅”和“小安”。陆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他们的昵称,并没有注明他们的身份证号。陆某失踪后,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归还借款。但在高某提交的借条中,内容为3“小安向小美借款7000元”,未显示高某、陆的全名,不能成立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高某只有小学文化,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另外,因为家里穷,7000块钱对他来说是一笔巨款。后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上只显示了陆某的用户名昵称,并未显示陆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经营者发出协议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人实名认证信息,确认接受高某转账的收款人为陆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高某借款的人是被告人陆某,故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陈述

公民借钱给他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然后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借条中必须写清楚与身份证一致的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全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之间不能有空格或断线。贷款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并在备注中注明是贷款。无论双方在借钱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都不是他们能控制的。只有做好前期工作,他们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庭审中登录微信展示完整记录再认定事实。

基本情况:

周某主张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付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辆开走自行销售。当周某想约雷某去卖车时,雷某以各种理由没有和周某见面。在周某多次索要剩余款项后,雷又转给周某2000元,后下落不明。周某通过电话、微信与雷某多次沟通,雷某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立即偿还8500元。认可双方曾经合伙倒卖二手车,但表示双方事先商量好过户费、挂牌费等费用由一人出,但周某一分钱都没出,所以不承认欠周某钱。

由于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的沟通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的,故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总召回。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

对此周某解释为双方聊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不是全部与合伙有关,故其只提交了其中一部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周某的陈述虽然真实,但不完整。

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车辆卖出后,雷某给了周某2000元,之后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但之后一直未兑现。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钱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合伙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曾同意给付周某8500元,之后周某同意雷某少支付1500元,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于雷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数额,法院认定为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说法

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对此,你有不同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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