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第《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号修正案,
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号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还原和分类
第四章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文章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章
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节约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政策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全市总体规划和属地责任,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4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来源总量控制计划,协调规划布局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来源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当地情况,垃圾分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设置固定桶站,定时收集运输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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