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速公路天价救援费如何处罚
看具体情况,会受到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义务:
公路管理者可以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救援牵引车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障救援牵引服务企业提供公路清障救援牵引服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公路救援和牵引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立即派清障救援牵引车辆和人员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按照就近、安全、方便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至最近的出口或者与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公路经营人或者其委托的清障救援、牵引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公路清障救援、牵引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清障救援和牵引活动。
收费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配置服务区域,设置停车场、公厕、车辆维修点、加油站、餐饮部门等服务设施,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当停车场和公厕不能满足市民需求时,应及时改建或扩建。
收费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因养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关闭服务区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法律:
第三十九条(违反快速通道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费公路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交通堵塞的;
(2)当待缴费车辆排队长度已超过规定距离,且免费放行车辆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畅通时,不执行免费放行措施;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在特定时间实施免费投放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服务区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服务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改建、扩建停车场、公厕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清障、救援和牵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管理人收到清障救援信息后未履行清障救援和牵引义务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救援和牵引活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44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未依法履行公路检验检测职责的;
(二)发现超限运输车辆不依法查处,造成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不能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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