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吗?还是每月正常工资表中发放的部分通过“应付职工工资”核算,其余的绩效考核奖励、绩效、各种津贴、补贴、车补等工资不通过“应付职工工资”核算?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明细科目的核算,详细记录了职工薪酬计提(计算确认)、预扣(预扣个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预扣个人所得税和水电费等个人扣除)、支付(实际支付)和支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其他扣除和缴纳个税)等一系列流程环节信息,准确反映了职工薪酬在单位的所有动态过程;同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可以全面、完整地掌握本单位职工薪酬的所有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2)不能采取先计提、后计提、先付款、后扣缴的会计凭证?
实践中,许多单位会计人员不采取先计提工资再开具确认预扣(扣)款的步骤,将所有本应用三张凭证填制的会计分录集中在实际发放工资上,形成“借多贷多”的会计分录,逻辑关系不清,容易出错。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1条规定:“会计凭证可以按每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按几张类似的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按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允许在一张会计凭证上汇总填写不同内容、不同类别的原始凭证,也不宜在一张会计凭证后叠加反映不同经济业务、不同原始凭证的计提、发放、预扣情况。
对于同样的经济业务,只要对应关系明确,填制会计凭证时多借多还就可以了。
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能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以前的会计制度继续在“其他应付款”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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