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近日发布的暂行办法未能将预防性疫苗(新冠肺炎疫苗)列入医保目录,引发社会热议。而且出版程序在很多地方涉嫌违规,所以我建议司法部取消这种非法出版方式。
尽量自己摆脱部门规章。
以下是该提案的全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涉嫌非法释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0年7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至第26条的规定,应先发起制定部门规章,起草后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由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草案进行统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但医保局制定的暂行办法,很多地方并没有按照程序执行。详情如下:
一、《暂行办法》涉嫌违反规章制度:
1.本《暂行办法》的制定尚未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准。
2.从2010年4月28日到5月12日,时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只有14天,少于规定的30天。
3.未按程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暂行办法》草案的。
4.预防性疫苗未纳入医保目录,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应当广泛论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但是,医保局没有履行上述程序。
二、《暂行办法》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1.《暂行办法》第8条第4节中的预防性疫苗不包括在《药品目录》中。预防性疫苗是否包括即将推出的新冠肺炎疫苗?政府将来会对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人收费吗?这个问题已经在关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医保局并没有明确指出。
2.人们怀疑这些规定用英语表达不恰当
《暂行办法》第36条:《药品目录》原则上不添加非处方药
在广电总局发文要求社会大力倡导使用汉字的大环境下,医保局在本应严格执行的规定中使用英文缩写“OTC”代替中文“非处方药”,这与广电总局规定和人们的期待背道而驰,率先违规。
3.既然是临时措施,会持续多久?时间?有截止日期吗?这没有反映在方法中。
综上,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涉嫌严重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项目立项、征求意见、送审三个重要环节未按程序执行。这是一项涉及百姓的重大民生工程,现在已经成为医保局的部门规章,操之过急,没有依法出台。
此外,该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如将新冠疫苗(预防性疫苗)排除在医保目录之外,对社会影响很大,在关注引起广泛舆论,在新冠肺炎引入疫苗后,很可能成为不稳定因素,应立即废止。
请法制办依法从严审查,依法废止。
提议人: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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