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对邻居少妇垂涎已久 趁其独自在家实施了强暴

erjian2021-10-282403

去年4月24日早上7点,徐祖龙在自己家二楼阳台上,看到柯永祥一个人在她家一楼的房间里。偏偏他老婆不在家,柯家里也没别人。徐祖龙潜入柯永祥家中,趁其不备,将她搂在怀里,提出了自己的非分之想。柯永祥狠狠训斥他,一掌把他推开。

中午,徐祖龙留意着隔壁柯永祥家的动静。下午1点,他悄悄来到柯永祥家外面,往自己房间里偷看,发现柯永祥在二楼厕所里。他迅速爬到二楼,藏在厕所后面。过了一会儿,当柯永祥从厕所出来的时候,徐祖龙向前一跳,从后面把柯永祥拦腰抱住。

“你打算怎么办?给我走开!”柯永祥怒声吼道。但徐祖龙没有松手,紧紧抱住她,逼着柯永祥进了厕所旁边的卧室,想强奸她。柯永祥从口袋里拿出手机,准备给在外工作的丈夫打电话。徐祖龙一把抢过她的手机,扔在床上。柯永祥挣扎着拿起手机,想继续给丈夫打电话。为了不让她拿手机,徐祖龙带她进了隔壁的小卧室……然后扔给她100元现金。事后,柯永祥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丈夫让她报警。然后,当天下午5点,在一位亲戚的陪同下,她去了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早上5点,警方在徐祖龙家中将其抓获。他对强奸柯永祥的罪行供认不讳。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徐祖龙犯强奸罪,于8月15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祖龙违背妇女意愿,以搂抱的方式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徐祖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10月12日,徐祖龙在该院一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徐祖龙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一审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至于上诉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徐祖龙与被害人特殊关系的上诉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不予采纳。12月26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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