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奇术色医快眼看书大文学告快眼看书网侵权 核心证据出纰漏

erjian2021-10-2718129

2月19日《证券日报》,记者赶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对盛大文学子公司启电进行了实地采访,后者举报快眼阅读网站站长郑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郑辩护律师华建明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检方提供的核心证据(专家证言)涉嫌虚假。

华建明表示,奇电单方面委托的鉴定证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1月,而所附鉴定材料是2013年10月在时间创建的。此时,案件涉及的快眼阅读网站等网站已经关闭。华建明开玩笑说“鉴定材料好像是2013年10月创建的,9个月前传回来的”。

对于被告律师的上述说法,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人表示已联系鉴定机构询问,但鉴定机构负责人住院,无法回答。

核心证据“断链”?

在2月19日的法庭辩论中,多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监管机构提供的核心证据有问题,认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案举报人上海宣庭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专有权的证据不足,卷宗中授权文件的电子文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华建明向记者透露,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证书。一旦证明这份鉴定证书是假的,本案的整个证据链就会被打破,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指控郑侵犯著作权。

公开资料显示,宣婷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隶属于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创文学品牌“奇点”。

被告人郑的另一辩护人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徐律师认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鉴定书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评估委托方违法,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资格违法。”

辩方陈述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司法鉴定由侦查机关委托,本案两次司法鉴定的委托方均为宣庭公司(即奇电)。委托方自称既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举报人。代替侦查机关进行委托鉴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对此,公诉人表示,只要提交的鉴定证明能够证明案件,举报人单方提供的委托鉴定也可以作为证据。

鉴定机构的资质受到质疑。

此外,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也被质疑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资料显示,上海市司法局认可的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资质为“计算机司法鉴定”。

华建明认为,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本案相关事实应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范围,而非计算机司法鉴定。据了解,计算机取证鉴定是利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通过非法手段,对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安全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进行鉴定。

学够了”本案根本不涉及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完整或危及计算机的运行,而只是鉴定被控侵权的文字内容是否与相应的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华建明认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完全没有合法资质,不应超出其合法资质范围出具鉴定证书。

对此,公诉人没有给出肯定的答复,但是

据接近盛大的消息人士透露,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可以说是盛大的皇家鉴定所,也是盛大法律严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长期充当盛大的“打手”。据了解,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成立于2005年3月,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查批准,上海市民政局登记为法人单位。

鉴定所网站显示,“据盛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消息,由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负责司法鉴定的《冒险岛外挂》、《悠悠书盟侵权案》荣获‘上海十大优秀案例’荣誉”。这两起案件都与盛大有关。

《证券日报》年2月20日,记者一转身,在上海常德路与昌平路交叉口找到了鉴定所。它的办公室是上海的一栋老式高层住宅。在楼门口,记者甚至看到大门上方贴着一个喜字。

进入后,记者发现与盛大有业务联系的评估办公室只有两室一厅,只有一名自称财务人员的员工在那里。公司没有其他员工吗?这个人说公司没有业务员,公司所有的业务都由董事接手。

众所周知,鉴定所和律师事务所一样,都是靠案源生存的。我想问一下,如果一个评估机构不仅收费,而且长期仲裁和服务一个公司,那么为了业务的连续性,负责人会给长期合作的公司提供有利的评估报告吗?

证据显示“时间Crossing”。

从上述情况来看,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与盛大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那么,它出具的鉴定证书会不会有失偏颇?在七电举报快眼阅读网站站长郑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中,被告部分律师对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据了解,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鉴定文件附件附有相关鉴定材料的光盘,其中检方提供了由启电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一系列鉴定文件。

“作为本案的核心证据,本次鉴定中没有速读和齐电的具体工作文件。

的内容,只有几张经过精心编辑据称是快眼看书和五味文字网站页面的图片、收录站点数据库文件和文本比对的文件。”华建明表示,打开这些文件的文件属性,相关网站页面图片文件和文本比对文件的创建日期是2013年的10月21日和10月25日,期间并没有任何修改记录,说明这些所谓的证据文件生成时间是2013年10月份。

“鉴定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1月份,所附鉴定材料的创建时间是2013年10月份,这时快眼看书网站和五味文字网站早已关闭,鉴定机构从哪看到早已关闭的网站页面并且还下载文件进行比对?”华建明戏称鉴定材料穿越了。

试问,10月份取得的证据为何会出现在1月份的鉴定书中呢?“明显系事后伪造。”华建明表示。

在被告人律师向公诉人质疑鉴定书时间问题之后,公诉人表示,其已与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联系,由于鉴定书相关负责人住院,因此无法回答。

对于公诉人的上述说法,华建明反问,签署该鉴定书共有两个鉴定人,难道两个人都生病了?”对此,公诉人并未给予回应。对于鉴定书出现的时间差错,公诉人当庭表示“形式上确实有瑕疵”。

鉴于上述问题,徐新明认为,该案中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鉴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给出合理解释的。

“在没有合法鉴定支持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对于本案任何被告人的任何指控都是空中楼阁。”徐新明说。

对于核心证据出现的问题,盛大文学公关市场中心人士并未给予记者答复,只是表示,基于目前案件正处于检察院公诉阶段,尚未有最终结果,建议记者以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同时,庭审中,包括被告人郑某在内的多位被告人律师当庭申请,与鉴定书有关的相关证人和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目前,申请能否实现还是未知数,仍需等待法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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